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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职务便利收“好处费” 滁州一房产销售经理获缓刑发布日期:2026-08-10 浏览次数:

安徽网 大皖客户端讯 近日,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,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之便敛财10万元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

今年34岁的杨某入职某房地产公司,担任滁州某楼盘项目开发的销售经理,负责培训、考核、销售业绩等工作。2017年7月份,该地产公司对楼盘项目进行房源管控,对外宣称已无别墅房源销售。客户陈某预想购买别墅未果后,通过中介公司经理联系上了杨某。该经理与杨某约定,房源交易成功后给杨某“好处费”,二人一拍即合,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成功帮助陈某购买完成,后中介经理获得20万元销售提成佣金,杨某收受其中的10万元。

南谯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数额较大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;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积极退赃,愿意接受处罚,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。

王中杰 姜艳艳 新安晚报 安徽网 大皖客户端记者 朱庆玲